星期六, 四月 18, 2009

史上最牛的业委会选举(二十四)提问(一)

所谓的选举就要开始了,在这个十天当中,我会提出一些和我们业主生活息息相关,但在过去几年中业委会始终没有作过任何实在回应的问题,并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在这些问题得到翔实的答复,并被业主接受前,我们绝对不能接受选票,因为这不是我们的选举,是他们的选举。
今天是第一个问题。
文锦苑业委会的所有决定,都拉上了业主代表,通过业主代表会议来为业委会作背书。但在这几年中,没有一个业主在业主代表开会之前了解过会议的议程,表决的内容,也没有一个业主在业主代表拿来的表决内容上写过自己的意见或表达自己是否同意。
第一个问题是,文锦苑业主代表大会的概念是什么?
业主代表是根据所在楼道业主意见投票表决的人?还是可以按照自己判断进行表决的人?
在文锦苑显然不是第一个定义,因为他们在什么时候开会?开会讨论什么?业主不知道。
如果是第二种定义,那么,我们的业主代表事实上就是普通业主的家长,因为只有家长才可以替全家做主。
我们来看下国家对业主代表开会的条例规定:

《业主大会规程》,由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2003年7月1日颁布。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20%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业主公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发生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况,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会议职责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第十四条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


按照这个规程的解释,业主代表就是代替业主去开业主大会的人选,业主代表个人的判断和意见,只能参加本楼道的意见征集,在业主大会中,业主代表本人是没有表决权的,他只有如实提供楼道业主的表决数据的义务。
按照这个规程的解释,业主代表就是个有公益心,有空余时间的热心人。
文锦苑的业主代表难道是有与此不同的定义?即使有,也不能与政府的相关定义相违背。有法律约束,就按照法条来办,没法律约束,就按照政府规章来办,政府规章也没有,那才轮得到自定乡规民约。我们的业委会连法律顾问都有,这点法律常识难道不知道?!
按照这个规程的规定,业主代表大会只是业主大会的一种形式,必须受到<业主大会规程>的约束,如果业主代表没有履行规程明确的告知业主,征询业主意见的义务,就召开业主代表会议,这个会就不是业主代表大会,只能是业主代表的座谈会或者联欢会,会议的任何决议都只对参会的代表有意义,对全体业主,没有任何意义.
按照这个规程的解释,小区的一些重大的问题必须通过业主大会来决定,《规程》第九条规定如下:

第九条 业主大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文锦苑的业主代表从来都没有履行过业主大会规定的业主代表义务,从来没有到楼道征集过业主的意见,也就是说文锦苑从来没有开过业主大会,只开过业主代表座谈会,然后把业主代表座谈会的效力混淆为业主代表大会,以期达到用业主代表座谈会取代业主大会,从而规避业主大会的相关国家规定。
所有小区里必须要通过业主大会的事项,比如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制定和修改,业委会的选举,小区绿化等等小区的重大事项,都被刻意地、别有用心的从业主大会规避到业主代表座谈上来决定。
换句话说,小区业主的权利,被这个偷换概念的游戏规则约束到了只有选业主代表的权利,而且,选业主代表的规则也是他们定的。
这不是一个外行的手笔,是一个熟悉法律,深谙权谋的高人的大手笔。
小区的业主被他们骗了,街道社区被他们骗了,政府部门被他们骗了。
无论是谁,被骗了,就要醒过来,这是最起码的。
如果你的代表在进行业委会15进11的投票前没有来征询过你的意见,那现在参加什么业委会选举,就是被卖了,还替他数钱。
业主代表开会,如果没有事先就相关事项征询楼道业主的意见,那么,会议的任何决议都只是这部分业主的统一意见。只有遵守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业主大会规程》召开的业主代表会议,才是业主大会的一种形式,其决议才可以成为业主大会的决议。
文锦苑的规章中规定了用业主代表大会的形式来完成业主大会的内容,但完全没有用政府规章中的相关业主代表,业主代表会议的明确定义,用偷梁换柱的手段刻意营造合法合规的舆论,从而使某些人得到了虚假的合法性,这是明目张胆的违规行为,利用了小区业主对法律规章的不熟悉,利用了相关部门对业务的不熟悉,也利用了大多数业主对业主代表权利义务的不熟悉.
基于这一点,文锦苑自入住开始,从没有召开过任何形式的业主大会,业委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所作的所有决定都没有经过业主大会的授权,因此,所有的决定都是非法的。
基于第一届业委会从来没有召开过业主大会,而召开业主大会是业委会必须履行的义务,现任文锦苑业委会从没有合法地履行过职责,因此,以业委会名义作出的决定,如果侵害了业主的利益,所有的民事责任都必须要由作出决定的个人承担。
最后再问一下,文锦苑的业主代表大会是什么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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