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日, 四月 12, 2009

基于internet的开发的一些链接

让VS 2008支持Subversion
支持Subversion的虚拟主机
Cvsdude:提供Subvision的主机,开发版价廉 7美元,但不提供Trac
Devguard: 200M 不限制用户,7美元起步,提供Trac
居然还有可以免费的http://www.codespaces.com/shop 对2个用户500M提供免费的,http://xp-dev.com/也是免费的,邪门了,但看看这页,好像真是活雷锋:
http://roopindersingh.com/2008/11/01/free-subversion-hosting/。

10个免费SVN:http://www.straw-dogs.co.uk/09/20/6-free-svn-project-hosting-services/

Hosted-projects.com 看起来更实惠,但问题是,好像只是两个人在干活,服务器也只有两台:
All plans include the following features:
Encrypted, secure access to your project
Unlimited E-Mail support in English and German
Regular backups
No setup fees, no minimum contract period
Unlimited number of repositories and Trac projects
Unlimited configurable Subversion and Trac notifications

Plan Developer
100MB SVN/Trac disk space
50MB WebDAV disk space
Unlimited number of repositories and Trac projects
Unlimited developer accounts 1 Month: 7 USD 3 Months: 20 USD 12 Months: 70 USD

Plan Team
1000MB SVN/Trac disk space
100MB WebDAV disk space
Unlimited number of repositories and Trac projects
Unlimited developer accounts
Your own, private Bugzilla installation 1 Month: 15 USD 3 Months: 40 USD 12 Months: 150 USD

CollabNet 产品比较:提供中文服务,但是价格昂贵

开发更好的软件,我相信 ITS(Issue Tracking System) 和 VCS(Version Control System) 是必不可少的。
所以,有必要学习和使用 Trac。 通过搜索引擎,知道有以下 ITS : Bugzilla : 基于 Perl。
Gemini : 非开源,基于 .Net,免费版可供5人使用, SharpDevelop 就是用的他。
JIRA : 基于 Java,重量级。
Mantis : 基于 PHP,轻量级。
Trac : 基于 Python。

FreeMind,开源的思维导图软件 值得一用

史上最牛的业委会选举(十九)做点实在的事(三)

今天是4月12日,一年前的5月12日,是四川汶川大地震发生的日子。那一天,无论是美丽的还是破败的,无数个家园在一瞬间失去了;无论是幸福的还是不幸的,无数个人生在一瞬间停止了。
哀悼日快要到了,哀悼的汽笛将为每个人而鸣。
人生短暂而无常,我们需要珍惜。
珍惜我们的生命,让人生无悔。
珍惜我们的时间,让光阴成金。
珍惜我们的家园,让文锦苑成为大家的港湾。
在继续做小区预算制度的讨论前,先节选几段网友的跟帖

跟帖节选(一)
我从大量追随博主的跟帖中,听到对博主的欢呼,但也看到对敢于顶风讲述实情、对博主所列事实予甄别者被斥之为“死党”、“狗急跳墙”,,,,这似乎并不符合自称的“民主精神”,倒象是地道的“党同伐异”。 我并非认为现业委班子完美无缺、苑区工作无懈可击,恰恰是认为一切都还在发展完善中,需要改正、提升的空间很大,尤其在我赴国情和文化相似的国家考察其小区管理后(当然非专业调研难能深入),对比之下差距显然。但我们必须承认文锦苑在维权、制度建设和环境改善方面的进步.就以维权而论,初创之际的业委所面临的是一个有着深厚政府背景及强大律师团队的大开发商,经数十次艰难较量,才最终获胜,为全体业主赢得了巨额赔偿,这在省市社区中是绝无仅有的成功.坚持不懈、不折不挠为大众利益与外界作维权斗争,这才是真正的最牛业委精神。领回了钱,搞了建设却不意引起一场最牛的“窝里”斗,这着实让中大、让外人耻笑了!文锦苑被评选为全省唯一的先进小区,完全是名归实至,这是全体业主及业委委员们共同努力经营的结果,是全体的荣誉,尤其是一屆业委作出了开拓性、奠基性的贡献,而今何要蓄意抹黑、必欲倾覆而后快?我是老者,一辈子从事自然科学,我所最忌恨的是造假、以不实之词挑动是非、制造事端,有许多近乎造谣中伤,这是有违基本道德的行为,乃为人所不齿。我不惧被划入死党之列,我将直陈我所亲历和知晓的事实。 我观今日之情势,群情激愤,风暴还会越演越烈,我以为当前先不要奢谈制度、变革之类,以及争辩一些技叶末节的错误、不足,也不宜匆忙推进选举,当务之急乃是稳定人心、构建和谐人间关係,欲达此目的,则必先要“明是非”、“正视听”,故提议由多方组织专案组,立刻一一查证博主所列举的贪脏旺法之种种、调查已经有人公开列举的诸委员每人数十万的贪污事实(有陈述记录和旁证)。当前各种人物粉墨登场、巳都人鬼难辩,还谈什么选举?偟论改革发展? 但对此次可称世上最牛的博客风暴,也应于客观的评价,在博主论坛中不乏好的主见和设想,湧现众多有识之士,从长远而枧,应该是好事,引起对制度、规章、业委团队职责、建立交流互信平台等多方的反思,有利于今后罗织人才、推动深层变革。我期待着风暴过后再现清明,在家园上空看到丽日春光。


跟帖节选(二) 看了楼上所言,急切想知道到底是博主危言耸听、煽动闹事,还是某些业主代表/委员的确贪赃枉法,为了搞清事实真相,给全体业主以交代,尤其是现在适逢选举时刻,这些事情不搞清楚,不但坏人会逃过应有的惩罚,今后小区仍旧是吵吵闹闹一锅粥,没法建设和谐家园,强烈要求彻查博主所言种种业委会“劣迹”(待查实)!!!! 建议实施办法: 由社区牵头,博主、业委会代表,及业委会成员外的代表共同组成专案组,聘请专业律师、审计,彻查楼主列举的种种业委会“劣迹”(待查实)。如子虚乌有,将博主以诽谤罪诉诸法庭;如确有其事,将涉案人员打入监牢。所需费用,因袭广大业主利益所在,由小区统一支付。



跟帖节选(三)

说真的,大学毕业在杭州创业多年,为孩子念书买了文锦苑的房子。虽然物业管理水平和业委会工作还是需要提高,但是比较我同学们住的山水人家、绿园、桂花城真是人性化许多,我以住在文锦苑小区为荣! 小区里人才济济,有几个愿意出头露面为大家谋福利的?业委会们动用各种关系为小区争取权益,大家有目共睹,值得尊敬。 博主如果真是愿意为小区出力,我想只要你能出面解决2-3幢垃圾箱问题和你所谓的西溪数码港房租收益(300万)问题,全小区的人民都会拥护你做业委会主任的!至少我第一个举双手赞成! 科技如此发达,要查一个人的IP地址其实是很容易的。博主所言有许多是值得业委会思考的地方,但也有许多臆想之词,采用匿名的方式设立博客其实是一个很不明智的举动。望博主三思。



这三篇,有异曲同工之处,成立专案组,查IP(可能已经查了),然后是让我来处理2幢垃圾箱和数码港租金。
看了这样的文字,恍如隔世。我没有经历文革的全部,但专案组这个词还是记得住的,那个时候,即使是个小单位,也可以成立专案组,然后隔离审查。那位考察过国外小区的老者,那位熟练追查IP的创业多年的邻居,想必还沉浸在对往事的美好回忆中。
时代变了,那位老人。那个时候,你可以通过专案组,通过私设公堂来建立自己的专政,现在不能了。
顺便提一下,那位创业多年的邻居,你能够把新浪博客的IP查出来,技术算是很牛的了,至少新浪的防火墙对你没起作用,呵呵,层层防护之中,取IP地址,如探囊取物一般,比关老爷都帅。
现在是地球村了,若要人不知,除非己末为。
不理他了,继续财务制度,今天是第四、第五章。

第四章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六条 小区预算编制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二)小区长久建设发展的目标;
(三)业主大会确定的年度预算编制原则和要求;
(五)以前年度小区的财务情况。
第十七条小区预算的编制程序:
(一)业主大会确定预算年度的总体目标,同时成立或调整专项执行小组;
(二)业委会根据业主大会预算年度的总体目标,于每年11月初制定印发小区预算编制纲要,确定小区下一年度预算编制的原则和要求;
(三)各专项执行小组按照统一格式,编制本部门归口管理业务的下一年度预算建议,于每年11月20日前送业委会;
(四)业委会对各小组(秘书处)提交的预算建议方案进行初审、汇总和平衡,并就平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充分协调,提出初步调整的建议,在此基础上提出小区下一年度预算草案,于12月1日前报业主大会审核。

第十八条 公司预算的审批程序:(一)小区业主大会应于12月20日前召开预算专项会议,审查小区下一年度预算草案。对未能通过业主大会审核的项目,应进行调整或取消;(三)小区预算草案经业主大会审批后,由业委会下达各小组执行;

第五章预算的执行与控制
第十九条 小区预算一经批准下达,即具有指令性,各执行小组(秘书处)必须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小区预算作为预算期内组织小区各项公共活动的基本依据,各专项小组(秘书处)应将年度预算分解为季度计划或月度计划,原则上在每季度初10日内或月度初5日内下达,以确保年度预算目标的实现。
第二十一条 预算内资金的拨付
(一)预算内资金拨付的基本条件为:1、各专项执行小组(秘书处)下达的计划或签署的审查意见;2、合同正本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3、准确填写的《付款凭单》;4、按照财务制度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凭证。
(二)预算内资金拨付的程序:由资金使用的小组负责人填写《付款凭单》,并附相关文件、合同或资料,送业委会托管的物业财务部审核,按小区授权审批权限审批后,办理拨付手续。
(三)预算内资金支出,由业委会托管的物管财务部根据资金的周转情况和项目进度情况拨付。合同或法律文件规定支付时间的,按规定的时间支付。
(四)小区杜绝出借资金。
第二十二条业委会托管的物管财务部建立预算资金拨付台账制度,各执行小组(秘书处)建立预算执行台账,每季度末与业委会托管的物管财务部核对。
第二十三条小区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季度分析报告制度。各小组(秘书处)应于每季度终了10日内将预算执行分析报告送业委会托管的物管财务部。业委会托管的物管财务部全面分析每季度预算执行情况,提交业委会,业委会向全体业主公布并备询。
第二十四条年度终了,各小组(秘书处)应清理当年预算执行情况,并提出需结转下年度安排的本年未执行完的项目及金额,送业委会托管的物管财务部初审、汇总后,由业委会托管的物管财务部编制当年的公司预算执行报告,报业主大会审批。预算执行报告一经审批,对未提出在下年度继续安排的未执行完预算项目予以注销。

未完待续

星期六, 四月 11, 2009

史上最牛的业委会选举(十八)做点实在的事(二)

原文链接:http://blog.sina.com.cn/s/blog_5f430efb0100d9e5.html

我本人不认为只有参加到业委会或者当选了业主代表,才可以为小区出力.文锦苑里藏龙卧虎,人才多多,要想让自己的家园更加美丽,只有大家多想多看多做,就如同我前面的博文中提到过的,我们不能太懒了.
回过头来看业委会,好象也不能认为业主对小区事务比较淡漠就可以把他们忽略不计.以前业主只要不涉及到自己的切实利益就不关心,是认识不够的问题;现在除了自己的切身利益也开始关心其他了,是认识加强的结果.有几个人在我的博客上不断说"你跳出来呀""你现现身呀",我觉得除了无聊外,就是无知了.关心小区不在乎你是不是要当代表或委员,不在乎你是不是实名或匿名,也不在乎你有没有能力,在乎的是你愿不愿意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做些对小区有益的事.
遵守小区规章停车是力所能及的,不乱丢垃圾是力所能及的,为小区建设提建议是力所能及的,在没有正常管道可走的时候,开个博客或跟贴提出意见和建议也是力所能及的.
至于小区物业的价值会不会因为小区里有争议而贬值,我想尽管不用担心.如果文锦苑变成了我们都满意,都热爱的小区,搬家都舍不得了,我们的物业还会贬值吗?
为了掩饰脸上的脓包而涂抹胭脂,除了自己,别人不会认为是"艳若桃李".有了问题,马上有解决的机制,才是宜居的好地方.我们一起为建设宜居的家园而努力.
我不是财务专业,但工作时,受全预算的严格限制.效率的确有一定的影响,可有个好处是,无论怎么变化,局面都不会失控,而且,我使用资金有非常多的制约,想犯错误都没有机会.
约了几个财务专业人士到我家,探讨小区的财务规范,取得了些共识,劳他们大家写了个初稿,供大家参考,小区里有不少企业主和职业人士,大家一起来讨论下.
这个方案有个最大的好处,不是在财务上的,而是在业主参与上.这个方案的基础是小区的所有活动都是由不同的专项执行小组来完成的,专项小组是由全体业主报名和选拔组成的.业主大会作了决策,由业主委员会负责专项小组的组成,业主在各自的领域通过参加专项小组为小区做工作.从而形成群策群力,大家参与的小区建设氛围.
今天开始分段把方案介绍给大家,希望大家一起来完善.


文锦苑预算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文锦苑的预算管理,提高小区的财务透明度,实现小区的公共资产增值和保值,建立并维护小区的和谐,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算是指以现金对小区财务活动所作的具体安排。预算管理是指对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控制、调整、监督等管理方式的总称。第三条 小区预算年度与自然年度一致。第四条 小区预算管理的基本任务:(一)确定小区的年度收入目标并组织实施;(二)确定小区的年度支出项目并组织落实
(三)明确小区业主、业主大会、业委会、专项执行小组(秘书处)预算管理的职责和权限; (三)便于小区业主对小区财务活动进行控制、监督和分析。第五条 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一)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二)积累优先,确保民生;(三)全面预算,过程控制;(四)权责明确,分级实施;
第二章 预算管理的组织机构第六条 小区建立由业主大会、业委会、专项执行小组(秘书处)构成的三级预算管理体系。第七条 小区业主大会是预算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确定小区年度收入目标,审批小区年度项目预算方案及其调整方案。第八条小区业委会同时为小区预算管理组织。负责审查预算草案、预算调整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向业主大会及全体业主提交预算草案和预算调整草案,组织对专项小组(秘书处)的预算考核与监督。 第九条 小区业委会秘书处和各专项小组为预算责任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预算编制、执行、分析和控制等工作。第十条小区业委会秘书处和各专项小组之间的预算管理权限,必须划分清楚,做到权责明确。各专项执行小组根据项目开展需要设相应的项目负责人,专职秘书(或秘书长)为业委会常设机构的负责人,负责秘书处的预算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预算管理组织的组成、职责及专项执行小组目标:1、业主大会: 小区预算主任委员(由业主报名,业主大会通过担任)
2、业委会:
业委会主任及全体委员3、业主大会职责:(1)决定小区的集体资产管理目标及方针;(2)审查各专项执行小组(秘书处)初步预算并讨论建议修正事项;(3)预算的核准;(4)环境变更时,预算方案的修改;(5)接受并分析预算执行报告。4、业委会的职责:(1)提供各项目编制预算所需的表单格式及进度表等;(2)提供各项目所需成本与费用等资料以供编制预算的参考;(3)比较与分析实际执行结果与预算的差异情况;(4)督导各专项执行小组切实执行预算有关事宜;(5)其他有关预算执行的策划与联络事项。5、专项执行小组工作目标。(1)公共物业增收小组充分分析和研究数码港的商铺租赁价格走势,实现租赁收入的最优化。
(2)小区广告增收小组①调查业主对小区广告的接受程度②建立小区广告收入开发的稳定渠道③在业主接受的前提下,实现广告收入的增长。
(3)小区停车专项小组:①调查小区业主停车中存在的问题②提出小区停车制度的改善版③与物管确定停车管理中的各自职责;④督促物管对停车设备、设施、工具、器材的保管、维修;⑤小区停车位置的最优化;⑥小区停车应有标识的设置;
(4)小区建设专项执行小组:①项目计划制定、组织、实施、完成;②项目质量保证;③项目开展时环境卫生和安全的维护。 (5)业委会秘书处
①控制管理费用;②季节性物品的管理;③办公室设备的管理;④小区情况和小区财务情况,业委会工作情况的张榜备询;⑤业主投诉的及时落实处理

星期四, 四月 09, 2009

ZT:史上最牛的业委会选举(十七)做些实在的事(一)

系列文章第十七篇新鲜出炉,原文链接:http://blog.sina.com.cn/s/blog_5f430efb0100d8b8.html

通过非常手段删掉我的文章和大家的评论,牛是牛了点,不过效果却恰得其反,既证明了我们在讨论的问题是他们回答不了的,也证明了他们的卑鄙程度.不想再声讨了,他们删得了新浪的,删不光转帖的,删得掉我们写的,删不掉我们想的.
除了不能参加这次的业委会选举投票,我们也要为将来作些准备.这就是我们的行动.今天开始,我们来研究小区的乡规民约.
仔细地研究文锦苑现行的各项规章,在格式和内容上,都没有太大的问题,基本都是政府部门制定的基本格式内容.应该说,政府部门制定的东西,都是经过调查总结,高人研究的,不会有问题.但为什么在文锦苑的实施中却引发了那么多的矛盾呢?在研读过程中,我有一个心得,就是政府部门制定的规章都是原则性的,但由于中国地域广大,每个地方都有独特的个性,作为政府部委,只能出台纲领性的条文,对操作实务没有针对性,需要各地在实施时再制定具体操作细节,只把政府部委制定的框架式条文作为行事规章,用句法律的术语讲,就是自由量裁度太高.
自由量裁度高,就意味着对操作的人的个人操守要求很高.而个人操守是没有统一的客观衡量标准的,因为每个人对操守的理解不一样,众口难调.所以,国家为了在法律执行中尽可能避免因为执法人的操守而影响结果,一方面用司法考试的方法提高法律工作者的入行门槛,还有就是出了很多的细则条例或司法解释,用以规范法律的执行.
文锦苑的大多数矛盾就源于各项规章的自由量裁度实在太高了,缺乏落实规章执行的细则.中国字那么多的内涵,如果不根据文锦苑的特点作出某些环节的细则,文锦苑的各项规章事实上都无从真正落实,从而导致相应的连锁反应,特别是对业主行使权利的规章不落实,那么对业主应尽业务的规章就不可能得到落实.
小区不是国家,规章不用太复杂,但治大国如烹小鲜,该有的还必须有.
<业主代表和业委会选举办法>,<小区议事规程>,<财务制度>,<业主公约>,<业委会章程>,这些现在已经有的需要完善或修改,没有的要马上制定.在此基础上,其他的业主行为规范可以不断地细化.
财务问题是引发矛盾的中心问题,对财务公开的理解不同,导致对小区存在的问题的不同解读,在文锦苑的各项规章中,惟独缺失的就是财务公开的制度.一般业主解读财务公开是你要张榜每项收支的名目,数额,现任业委会的解读是你可以来查帐.一方面业主不满意,一方面操作的人还有情绪,这是何必呢?小区工作本来就应该是公益性质的,这样的结果谁都不想看到.
所以,我倡议小区制定<文锦苑财务规程>,用来规范公共资产的合理利用和使用,在制度上保障业主在集体资产的利用和使用上的决策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大家都参与,大家有责任.这样虽不能杜绝个别业主的不满,但不会有群体的不满,而且,操作的人不用带情绪了,因为决策权和操作权分开了,没人会指责你暗箱操作了.
我建议小区的财务制度实行全预算制度,就是说,在下一年度开始之前,就制定好财务的收入计划和费用支出计划,使全体业主做到心中有数,有什么意见和建议,大家可以在做预算的时候提出,而业委会也可以明确的制定下一年的工作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工作.
财务收入的预算,可能需要业委会(或专职秘书长)来起草,并且要按照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业主大会规程>,取得50%以上的业主同意.这里的收入预算包括了小区可能的各项收入,如公共物业收入,小区广告收入,停车费收入,理财收入等等,这个预算一旦通过了,也是考核业委会或专职秘书长工作的标准之一.能够为业主增加集体资产的当然就是有大功劳的,只通过花了多少钱,是评不出是否称职的.
费用支出也要做预算,一年早知道.准备做哪些项目,人工需多少,应对突发需留多少等等,分为固定支出和变动支出.这个预算的通过,建议要有60%以上的业主同意.
在实行时,每个季度要公布预算执行情况,每个月要公布收支流水,并随时接受业主的查询.
我不是财务专业出身的,但我觉得财务制度就是要把经手的每个人都当小人来防,这样的制度最起码不会拉人下水,尽可能地不给人犯错误的机会,这也是对经办人的负责任.
如果业主或网友中,有制定全预算财务规程的行家,或者对财务规程有心得的高手,希望能够得到你们的帮助,共同来编制一个不太复杂,又尽可能有针对性的东西.来供全体业主参考.

还真给删了

备份了新浪文锦苑博客的前十二篇博文,看看只有跟贴被删的,原帖是没有删的,就不打算继续备份,嘿嘿,今天居然有人发现第14篇被删除了(可惜我没有给他备下来),再隔了半小时,前四篇连同评论都被删除了,^_^,看来备份还是很有必要的。

博主的留言:
新浪回复本人投诉时称:文锦苑的博客不是新浪主动删除的,现在还在做数据的检查,如果确定是黑客所为,不排除采取法律措施.

史上最牛的业委会选举(十六)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二)

原帖地址:http://blog.sina.com.cn/s/blog_5f430efb0100d8gx.html

看来,我们真的低估了某些人的牛.
能够在小区象骂奴才一样对业主,
你不算牛!
能够拉三四个死党围攻我的博客,
你也不算牛!
能够自说自话地为小区选择下一届领导班子,
你也还是不算牛!
到新浪删掉我的博客,
这才算牛!
真的好牛!!
我知道你当不了黑客,
你没那本事,
你可以叫个想进步的小鬼来玩这个技术活.
很快,很顺利.

我衷心地谢谢你,
很多不明真相的业主谢谢你,
很多被你羞辱的业主谢谢你
很多被我鼓惑的无良网友谢谢你,
因为你的行为已经证明了所有的是是非非,
因为你的行动已经说明了你已经崩溃..

习惯于扪心自问的老大啊,
终于决定突破法律的低线了.
如果你不愿接受我们的感谢,
至少那个骇客小鬼要谢谢你,
因为,有个不想被黑的报案了.

知道你无耻,
不知道无耻到这个地步;
知道你无知,
不知道你无知到这个地步.
通知下你的骇客小鬼,
技术不错,动作很快.
在被抓住之前,
一定要把腾讯再拿下.
那个无事生非的业主群,
号码是70056189,
把这个群给废了,
查出每个不安分的鸟人的IP,
给他们安上口罩,
砸破他们的电脑,
通知他们的单位,
跟踪他们的举动.

我终于知道了,
业主们也知道了,
文锦苑里有牛人,
可牛人自己不知道,
网络里还有句话,
哈哈!
你真的"史上最雷".


本来,今天开始要对文锦苑的规章提出一点修改建议.第一篇准备写的是<文锦苑财务规程>,这个需要写,因为原来没有,我准备分为"计划预算"和"费用预算",前篇规范公共收入的创收和理财,后篇规范费用开支,我草拟的规程是按照全预算来写的,把项目决策和项目执行彻底分开,使业主年底就知道第二年准备创收多少,计划哪些项目,费用支出有多少(业主大会制定).同时,准备把财务公开明确为财务资料的公布.
没想到有人居然这样跳出来,压力大,没想到大到狗急跳墙.
呵呵!原形毕露.
有人以为删掉了博客就可以堵住业主的嘴巴,大家可以从部分帖子看到他们的嘴脸,"楼主,你既然不去上班,闲来无事,那就多写邪。 "大不了再删掉. 如果某些人现在正在得意,哈哈!我比你更开心. 你有办法拿业主的钱来雇律师,我不用出钱,我自己就是. 请大家参阅<信息通信导报>4月7日的报道,虽然是家相对专业的报纸,但关注民生.报道的题目是"网上惊现最牛业委会选举>,记者到文锦苑来采访过业委会和部分业主物管人员. 有些人对网络只是厌恶,但对传统报纸却是极端的害怕,今天的博文被删与报纸的报道有直接的联系. 某些人真的害怕了.

转载:网上惊现史上最牛业委会选举风波

《信息通信导报》注意到了这个博客,92期第8版。

近日,记者从新浪博客网上看到一个名为《史上最牛业委会选取》的博客。从3月25日至记者发稿止,该博客主人共发表了九篇文章,详细描述了杭州某小区业委会换届选举存在种种问题。该博客一经推出,便引起了网友的广泛关注。该博客在短时间内评论者云集,有支援博主声讨业委会的,有理解业委会辛苦工作的,甚至出现了以该小区物业保安和工作人员身份的回复评论。 看到如此景象,记者通过留言和网络纸消息试图联系该博客的主人,但是截至目前,博客的主人依然保持神秘。此外,记者还实地走访了杭州这一小区,分别对业委会、物业公司和部分小区业主进行了采访。事件源于业委会任期延长 事件的起因源于一张小区业主委员会通知单。博主提到在家中邮箱中收到了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将业主代表和业委会任期从三年调至五年的通知,并声称是经过业主代表讨论后决定的,现在征求业主意见,而博主对此做法却提出了质疑。 对此,该小区业委会的韩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小区业委会将业主代表和业委会的任期延长的原因在于日前小区的绿化工程都是现任业委会统一负责的,该项工作正处于进行当中且工程复杂繁缛,出于对绿化工程负责的精神和态度,在经过了全体业主代表的同意后,才将任期延长,如果绿化工程中途更换负责人,担心会给小区绿化工作带来混乱和影响。焦点问题各执一词 在该博客上,记者发现还有几个争论的焦点问题。比如该小区开发商赔偿金使用和业主共有财产租金收入等问题。博主称,该小区在开发商交房时少了很多配套设施,比如游泳池等,经过交涉开发商赔了260万元,全体业主同意将这些钱全部用于绿化。绿化中,业委会通过招标预算是100多万元,但决算时却有200多万元。关于业主共有财产租金收入问题,博主写道,该小区有公共物业600平米,租金应在12元到15元一平米每天,一年的租金是300多万,而业委会称租金一年只有30多万。 对于这两个问题,业委会相关人员告诉记者,绿化决算比预算多的主要原因是在绿化执行中,绿化成本不断开高导致,而且当时的绿化工程不是简单的栽树种草皮,还包括更换监控设备,修整小区通道等。至于共有财产的租金收入,由于位置和地段的原因,该租金根本没有15元一平米每天,只有1.5元到1.8元每平米每天,每年的收入30多万元,业委会通过多次谈判签订租赁合同是逐年上涨的趋势,2008年该租金收入是48万多元。 该小区的业委会韩律师告诉记者,该博客上的信息基本都是不真实的,是小区的某些业主胡乱猜测,业委会的工作是十分辛苦的,收支是经得起审查的。 小区的一名保安告诉记者,该小区选取业委会和农村选村长一样,本来是吃力不讨巧的差事,可是在该小区,这个职务有很多人都想争。业委会可能会采取法律手段 因为一直没有联系上博客主人,所以记者对于博主的采访无法进行。对于博主的身份,业委会相关人员向记者透露,他们已经将目标锁定在小区的某几位业主身上。 在采访中,业委会始终坚持自己为这个小区的物业工作做出了很大贡献,并未从中获得所谓的“油水”,大部分时间都是任劳任怨,千方百计做好小区物业工作。目前,业委会的7名委员有6名硕士,1名高级技术员,业委会的最大愿望是为广大业主服务好,尽最大力量为业主争取利益。 同时,业委会表示会随时关注事情影响,如果后果情形严重给业委会带来严重的名誉损坏时,他们不排除采取相关法律手段来应对对他们的诽谤,给业委会一个公正的结论。互联网力量再次得到体现 截至记者发稿时,《史上最牛业委会选取》的博客内容还在争论当中,其中的是是非非暂不先说,这个事件本身让我们再次看到了互联网传播力量的强大。 目前,我国网民总人数达到2.98亿,BBS论坛130万个,都是全球第一。互联网的兴盛,大大拓展了网民表达心声的空间,深刻影响着社会舆论的形成机制和传播方式。QQ、电邮、MSN早已熟知,博客、空间、网游、搜索又深入网民心中,互联网已经变成了一个不可或缺的沟通平台。此次史上最牛的业委会选取事件,生动体现了这一点。该小区一位业主仅仅在网上开通了一个博客,就引起了各地网友的广泛关注,在评论中,许多网友建议将这个博客链接到天涯、浙江在线、19楼等知名网站上,让更多网民看到这个事件,扩大影响力,借助网络的力量揭开事情的真相。(杨木喜)

史上最牛的业委会选举(十五)只有结束才有开端

写了快半个月了,天天在列举发生在身边的种种不正常的事,很气很憋闷.其实,这其中的不少,相信大多数业主以前也有所耳闻,只是和我一样,没当作自己家的事来对待,没有去关注,更别提去讲话了.
说心里话,我很佩服院子里的几位老人,他们在做我们大多数业主没有勇气做的事情.一开始我觉得他们做得对,但不会有什么效果,因为只有他们几个人,试图撼动的却是文锦苑积重难返的"体制".大多数业主即使心里有数,但都太忙了,不大可能有时间有精力来参与到改变文锦苑现状的繁复事务中.
我是被一张关于一位老人的传单给震撼了,然后被一张只有几分钟寿命就被物管揭下取证的所谓大字报给激怒了.
仅仅是为了有人对物业费涨价提出质疑,认为耀江作不了可以招标,就花上大量时间,调动好几个人,用恶毒的语言攻击一位老人,用毁坏名声的手段来否定老人作为业主的话语权.
仅仅为了一张呼吁业主珍惜权利的招贴,就如临大敌,找来法律顾问碰头密谋,大会小会地声称要动用法律手段.
业主没有时间,没有精力,可能也没有意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有些人却可以花上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资源来对付仅仅想说话的业主.
开什么玩笑!
难道我的工作就真的忙得挤不出一点时间?难道我的生活压力真的榨干了我所有的精力?难道你是个什么官和我有什么关系?
我可以不午睡,这样我就有时间;我可以不去麻将,这样我就有精力;我可以不求你办事,这样我就可以不把你当官.
在文锦苑,无论是谁都只是业主而已,不用彼此仰视,也没有受蔑视的义务,当有人到你家里来拆房子卖地的时候,谁都不能忍气吞声.
某些人可以这样对待邻居老人,已经说明了他们没有底线,随时可以这样来对付你,只要他们觉得你想成为小区的"利益相关者".
这不是危言耸听,这是现实,只是还没有轮到你,因为你现在还没有讲话.
我不想发动大家搞清算,我们的文锦苑经不起太多的折腾.过去的事情虽然不能就这么过去,但造成现在的样子我们每个业主都有责任.我只想向那几个特定的利益相关者呼吁,立刻停止选举!!向社区街道呼吁,立刻中止选举!!我更想呼吁所有的文锦苑业主,不要参与到这场被操纵的滑稽戏中!!
中止选举是避免事态激化的最佳选择,无论对社区,对业委会,对业主都是最佳的选择.
中止选举是文锦苑走向真正的居民自治,建立和谐氛围的最佳开端,成本最低,副作用最少.
中止选举之后,要进一步的发动业主,对文锦苑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调整,特别是对业主代表选举制度,业委会选举制度,小区财务制度和业主大会制度进行重新规范,通过制度的制定和监督执行来规范未来业委会工作,确保每个业主对小区各项事务的知情权和话语权,确保小区业主的权益不受侵害.
我个人的看法是未来的小区管理应该是通过制度管理,不能期待某个能人,制度的加强虽然会影响效率,但小区真的是没有什么火烧眉毛的事,只能是小事不作为积累下来酿成的大患;业主代表的作用不能是用他的智慧替楼道做主,而只能是跑腿收集业主态度;业委会不能是工程队,只能是个议事平台;财务实行完全预算制度,预算全体表决,明细必须张榜.
另外,我不主张小区管理都无偿,可以有待遇,绝不能有特权.
我将在以后的博客中逐步对文锦苑的规章提出修改意见,期待更多的业主参与讨论.
在文锦苑,不存在救世主,文锦苑的和谐美丽也不用靠谁的社会资源来维护,业主担当不起,中国的繁荣靠制度的完善,文锦苑也一样.
用下面这段话激励所有的业主一起共勉: 起初他们追杀共产主义者,我不是共产主义者,我不说话;  接着他们追杀犹太人,我不是犹太人,我不说话;  此后他们追杀工会成员,我不是工会成员,我继续不说话;  再后来他们追杀天主教徒,我不是天主教徒,我还是不说话;  最后,他们奔我而来,再也没有人站起来为我说话了。

----------这是刻于美国波士顿犹太人被屠杀纪念碑上德国新教神父马丁留下的一段忏悔。 如果你觉得文锦苑需要改变,现在就要有所行动.
第一步很简单,不参加这次最牛的业委会选举!

史上最牛的业委会选举(十三)你是最好的居民吗(一)

前几天看博客的评论,有一个恼怒的网友对我写博的动机非常怀疑,问我是不是“这次选举的相关利益者”。在某些人眼里,选上了就有利益,选举就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别人参选就是和自己争权夺利,当时回了个帖子给他,我说:你的选举有利益吗?
今天又看了一遍网友的评论,忽然想到几个问题,为什么那位恼怒的先生会问出这样的问题?难道我不是这次选举的利益相关者吗?难道我们所有的文锦苑业主不是这次选举的利益相关者吗?我们难道在经历的不是我们家园的选举吗?
在这个小区发生的任何事情中,每一个业主都理所当然地是“利益相关者”,所有的好事每一个业主都能够分享快乐,所有暗箱操作,最后都要文锦苑的每一个业主来买单。
但在那位恼怒的先生看来,小区中的所有事情,包括小区选举这样的大事,只是调整特定圈子的利益罢了,只有这个圈子里的人才有资格成为“相关利益者”。他很讶异为什么有外人也想来竞选,或者对竞选指手画脚,因为在他看来,小区选举这些事与你们这些圈外人有什么关系,难道也想来分一杯羹。
我们被置之度外太久了,久到了某些人想不起来小区里还有我们那么多的业主存在。我们可以说那些人狂妄,但问题的根源在我们每一个业主自己身上,我们都把自己排除在“相关利益”之外了。
我们有多少人知道2幢那里的垃圾房是违章建筑,即使在走过那里,被刺鼻的臭气熏得加快脚步,我们有谁关心过这个巨大的垃圾房为什么会建在那里?关心过那里楼上的业主夏天能不能开窗透气?我们知不知道那里的业主曾经多次投诉?我们知不知道文锦商务楼的大业主是怎样的强词夺理?我们知不知道业委会说那里不归他们管?
我一直不知道,直到前几天。相信大多数业主到现在都不知道,可是2幢的业主已经在臭气中过了好几年了。
我们有多少人知道在文锦商务楼与住宅之间,一天之内冒出来的大铁家伙是什么?是电信的基站?商场的排风扇?和绝大多数业主一样,我到现在还不知道,物业也不知道,业委会当然更不知道。
业委会不知道,情有可原,在选举的关键时刻,他们的主要工作是组织安排对我博客的漫骂,是向社区街道举报小区里的法轮功活动和反社会主流的不和谐杂音,至于小区里多了个“天外来客”,那个无妨于他们的“相关利益”,根本就不需要去面对
为什么我们对小区里发生的那么多事情都不知情?甚至不知道曾经有过这些事情。因为我们中的大多数业主不住在2幢,也不住在3幢,我们没有意识到那里发生的事情与我们“利益相关”。我们没有闻过那里的臭味,或者我们加快脚步就能摆脱臭味;那个大铁架子没有装在自己家前面,如果有辐射,我们躲得开,如果有巨响,我们听不到。
我曾经不是个合格的业主,因为我不关心小区。
我不曾关心过楼上楼下,不曾关心过小区别幢的邻居,不曾一早起来清点小区的车辆,不曾阻止园林公司为省钱而在石头坑里种树。
互不关心,就不能感同身受,只要事情没有直接发生在自己身上,最多心里骂几声,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互不关心,就不能有效阻止对自己的侵权,因为永远要独立去面对。
相信文锦苑的大多数业主和我一样,躲进小屋成一体,管他刮风和下雨。
正因为这样,有些人把我们排除在“相关利益"之外,他们称赞文锦苑的居民是最好的居民。
被他们称赞了,还真要小心点了。
被他们称赞了,我们就必须要醒了。

星期日, 四月 05, 2009

物业管理条例(2007修订)(国务院令第504号) 

物业管理条例(2007修订)(国务院令第504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总 理  温家宝二○○七年八月二十六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删除第十条第二款。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四、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将“业主公约”修改为“管理规约”,将“业主临时公约”修改为“临时管理规约”,并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了修改。  本决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物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物业管理条例
(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 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四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四十六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一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五十二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五十三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第五十四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十六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八条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